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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防雷資質全稱防雷工程專業資質,源于2005年1月28日中國氣象局第10號令《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資質分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p>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評審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六、本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上述煙臺防雷資質管理辦法,相關企業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